在债务人因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受限于刑事退赔的“直接损失”?民刑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常见于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笔者认为,可以“保证从属性”为核心,调和集资参与人债权的民刑救济差异化问题,并确立相应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小杨经老李介绍并担保,向老钱借款共计289万余元(含自有资金113万元及金融机构套取贷款176万余元,金融机构套取贷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合计28万余元)。后小杨因集资诈骗罪被刑事判决责令退赔老钱232万余元,其中,未包含借款利息、金融机构套取贷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及自有资金中的13万元。因小杨未履行退赔义务,老钱起诉要求保证人老李承担全部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争点及其裁判
1.主债务人涉刑,保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应区分资金来源和过错认定责任范围。保证人老李抗辩称,主合同涉集资诈骗故保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杨涉集资诈骗罪,保证合同效力需依据民事诉讼标准独立审查,区分资金来源认定责任范围。自有资金借款部分有效,老钱以自有资金出借给小杨,虽小杨构成集资诈骗罪,但该借贷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职业借贷人、套取金融机构借款等),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亦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债权人主张保证合同有效,应予以支持。转贷资金部分无效,老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从属性,对应保证合同亦无效。但因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资金来源,保证人老李明知转贷资金来源仍签字,存在过错,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的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范围是否以债权人直接损失为限。债务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是否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民刑诉讼评价中有差异。因保证责任范围从属于债务人责任范围,故保证人老李抗辩,其责任范围应以债权人直接损失为限。
对于老李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裁判标准,将自有借款利息、转贷资金的利息费用计入保证责任范围,也即保证责任范围不以债权人直接损失为限,包括违约金等可得利益损失。
北京三中院则认为,因债务人小杨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于此种涉及人数众多、资金巨大的涉众型犯罪的债权救济,单独民事审理可能导致重复追偿、执行冲突,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集资参与人债权救济采刑事吸收民事的处理原则。对于涉及第三方保证人的情形,保证范围的从属性限定了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仅能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追偿,故应以保证从属性调和债权人民刑救济的差异,界定保证责任范围以债权人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债权人而言,从金融机构转贷而出借给债务人的资金必定会产生利息和费用,此息费虽为出借人的直接损失,但出借人因明知违法而为之具有明显过错,故该息费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认定为债权人的直接损失而让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举证能够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是否予以认定。对于决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集资参与人债权本金的认定,因刑民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可能会产生差异。而本案老钱出借资金中含自有资金113万元,其中有13万元,在刑事诉讼中因查到老钱将该笔款项转给老李在后,老李转账小杨13万元在前,故根据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未予认定该笔款项系小杨向老钱借贷。
而在民事诉讼中,三方均认可此笔13万元款项为小杨向老钱借贷并且对于转账时间顺序给予了合理解释,故北京三中院认为,此笔13万元借款能够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计入债权本金范围,从而计入保证责任范围。同理,对于老钱与小杨的微信转款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因双方明确微信账号的归属并结合双方的自认,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应计入债权本金范围,从而计入保证责任范围。北京三中院认为,虽然最终民事诉讼认定的保证责任范围与刑事被告人退赔范围不一致,但因民事诉讼认定的借贷本金理应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故老李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就该差异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三、主要裁判思路
集资诈骗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扰乱金融秩序,导致资金无法按照正常的经济规律和金融监管要求进行配置,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涉及第三方保证的场合下,债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刑事退赔进行救济,亦可通过民事保证责任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合理界定保证责任范围。若保证责任范围完全受限于刑事退赔,将削弱担保制度的风险分担功能,导致债权人丧失通过民事程序补充救济的意愿,加剧金融市场的信用收缩。反之,若民事保证责任完全不受刑事退赔直接损失限制,则可能诱发保证人过度担责,抑制担保市场活力,故法院合理界定保证人责任范围对于金融安全与担保市场活力平衡至关重要。
首先,在程序层面,应以刑民并行原则处理涉集资诈骗罪的第三方保证合同纠纷,通过功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民刑法律协调和共同作用来保护法益,恰恰体现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从实体层面,以保证从属性调和集资参与人债权的民刑救济差异,将保证责任范围限定于债权人直接损失,并将利息和违法费用成本排除在外。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同,可能导致对同一事实认定的结果差异。民事诉讼可在刑事诉讼未予认定但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况下,独立认定相关债权本金等事实,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最后,从执行层面,刑民执行过程中需做好衔接沟通,避免债权人双重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出借款项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违法行为,不仅导致该部分借款合同及对应的保证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成本损失也将因行为违法而被排除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外,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保证人而言,提供担保绝非儿戏。在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前,务必严格审查主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重点警惕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如是否涉及金融机构,套贷、集资款等)。即使主债务人构成犯罪,保证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仍需依约承担责任;对于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无效的情形,若保证人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作者:周荆 孙妍 韩啸(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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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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